企業應該于每日終了對庫存現金進行盤查,如發現現金短缺或溢余,應通過“待處理財產損溢”科目核算。屬于現金短缺的,應按實際短缺的金額,借記“待處理財產損溢”科目,貸記“庫存現金”科目;屬于現金溢余的,按實際溢余的金額,借記“庫存現金”科目,貸記“待處理財產損溢”科目。 待查明原因后作如下會計處理: (1)如為現金短缺,屬于應由責任人賠償的部分,借記“其他應收款”或“庫存現金”等科目,貸記“待處理財產損溢”科目;屬于應由保險公司賠償的部分,借記“其他應收款”科目,貸記“待處理財產損溢”科目;屬于無法查明的其他原因,根據管理權限,經批準后處理,借記“管理費用”科目,貸記“待處理財產損溢”科目。 (2)如為現金溢余,屬于應支付給有關人員或單位的,借記 “待處理財產損溢”科目,貸記“其他應付款”科目;屬于無法查明原因的現金溢余,經批準后,借記“待處理財產損溢”科目,貸記“營業外收入”科目。 【例題】企業在進行現金清查時,查出現金短缺1 000元,無法查明原因其中應由責任人賠償的為200元,應由保險公司賠償為300元,相關的賬務處理為: 清查時: 借:待處理財產損溢 1 000 貸:庫存現金 1 000 借:其他應收款 500(200+300) 管理費用 500(倒擠) 貸:待處理財產損溢 1 0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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